1、本办法根据学生实验室实验守则有关条款制定。
2、教学过程中的校内实验、野外实习均应按实验室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。有借用设备时向实验室填写借用仪器表,报上级领导同意后方可使用。实习实验结束后按时归还。
3、在办理仪器设备借用手续前,借用人应认真检查设备是否完好正常,如有异常情况要及时报告实验室人员或指导老师,如不检查,仪器均按正常论处归还时不合格由使用者按本实施办法负责赔偿。
4、损坏仪器设备程度的衡量:
(1)轻度损坏是指本院不能维修好,且维修费低于仪器价格20%以下的损坏程度。
(2)中度损坏是指本院不能维修好,且维修费(包括运输费)在仪器价格20%以上的损坏程度。
(3)严重损坏是指仪器或其中部件完全不能维修好,只能报废的。
5、损耗丢失仪器的赔偿标准:
(1)仪器设备价值在100元以下,轻度损坏的按20%赔偿,中度损坏的按40%赔偿,严重损坏或丢失的按仪器现价的120%赔偿。
(2)仪器设备价值在100-500元之间的,轻度损坏按15%赔偿,中度损坏的按30%赔偿,严重损坏或丢失的按仪器现价的120%赔偿。
(3)仪器设备价值在500-5000元之间的,轻度损坏按15%赔偿,中度损坏的按20%赔偿,严重损坏或丢失的按仪器现价的120%赔偿。
(4)仪器设备在5000元以上的,轻度损坏按25%赔偿,中度损坏按40%赔偿,严重损坏或丢失的按仪器现价的120%赔偿。
6、实验室应按当前市面价格计算损坏仪器的维修、材料费用;若所计费用高于5-1和5-4条款所列比例的应按实际维修费用赔偿。
7、学生损坏仪器赔偿金、维修费的使用应严格按学校关规定执行。
8、学生损坏仪器达到严重程度和丢失的,除按上述金额赔偿外,还要按《学生守则》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。
9、本办法由上课指导教师和实验室人员监督检查,由工业设计实验中心负责执行。
工业设计学院实验中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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